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辦法
發布時間:2018-01-03 15:32:28 點擊:
一、教學事故認定
1、教師或其他從事教學及相關管理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教學事故:
1)上課(包括理論、實踐教學環節)期間對擾亂課堂紀律影響正常課堂教學的學生不進行批評教育;
2)上課(包括理論、實踐教學環節)遲到、早退、中途退堂;
3)不批改作業(包括實驗、實習報告);
4)在課堂和考場吸煙或使用手機等通訊工具;
5)監考遲到、早退;
6)監考不整頓考場秩序或做與監考職責不相關的事情;
7)監考時對考生違紀、作弊行為不予制止或對違紀、作弊考生不按規定報告主管部門;
8)不按規定印制、分發或回收試卷;
9)閱卷評分出現明顯錯判、漏判或累分錯誤;
10)不按規定上報學生考試成績或成績登載錯誤(包括未注明緩考、曠考、作弊字樣);
11)未經批準,實訓車間人員對外借出實訓設備。
12)擅自將教室借出,影響正常教學。
13)沒按規定交報課程大綱、教學實施計劃(含教材征訂計劃)等教學文件與信息影響教學正常運行與管理。
14)其它違反教學管理有關規定被教務處認定為一般教學事故的行為。
2、教師或其他從事教學及相關管理工作的人員在工作過程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嚴重教學事故:
1)上課(包括理論、實踐教學環節)無故遲到、早退10分鐘以上;
2)擅自調課、請人代課、停課;
3)不按授課計劃進行授課或教學基本內容達不到大綱要求,造成不良后果;
4)不備課、無教案上課或因授課教師原因造成課堂秩序混亂,在學生中造成極壞的影響;
5)拒絕承擔教學任務,嚴重妨礙正常教學安排;
6)私自收費,向學生推銷教材等學習資料;
7)對學生進行侮辱、體罰或其它嚴重傷害學生身心健康的行為;
8)因主考教師、監考教師的主觀原因造成不能按時開考;
9)擅自變更考試時間、地點;
10)監考遲到、早退10分鐘以上;
11)泄露試題、暗示答案、串通作弊等考試舞弊行為;
12)在監考時或閱卷中,對學生的答卷不按規定進行清點或保存而導致丟失;
13)收受學生或學生家長錢物,在閱卷評分中弄虛作假;
14)擅自對不合格或不符合條件的學生發放學歷文憑。
15)幫助學生偽造假證件或提供虛假證明。
16)由于教學輔助人員過失,造成教學內容不能按期、保質完成。
17)教室或實訓車間管理人員未按規定時間開門,造成教學或考試不能進行。
18)擅自更改教學計劃,造成教學秩序混亂。
19)其它嚴重違反教學管理有關規定被教務處認定為嚴重教學事故的行為。